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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有:
1.公民离开住所或最终住所不明,没有消息,不知道生死;
2.公民离开居住地或最终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超过法定期限。
找法网提醒您,法定期间有几种情况:一般情况下离开居住地或最终居住地下落不明,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
二、宣告死亡的程序是:
1.申请人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如果住所地与居所地不一致,则由最后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利害关系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
3.申请书应当写明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出具的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法律后果相同。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宣告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没有因为被宣告死亡而真实的消失,只要他或她还在活着,他或她的能力都在法律上是存在的,也就是说宣告死亡是有地域限制的,它只能在当事人的住所地有效。对于在宣告法院所管辖的区域以外的地方,被宣告人仍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事他或她法律上允许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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